我们如果想假定道德判断是不偏不倚的,道德规范具有绝对的有效性要求,就必须把调节人际关系的水平视角与涉及自我生活设计的垂直视角区分开来,对道德问题作出自己的解答。什么才能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这是一个抽象的问题,它高于什么对我们来说是至善这样一个伦理问题,因为后者受语境的制约。人们在直觉上认为,正义问题是伦理问题理想化的结果,这虽然是一种直觉,但还是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如果我们把正义解释为对所有人都同等有效的善,那么,道德当中所蕴藏着的“善”就构成了正义与团结之间的桥梁。因为普遍主义的正义也要求,一个人要为其他人承担责任一个人甚至于要为陌生人承担责任,尽管陌生人是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养成自己的认同的,而且是在一个迥然有别的传统中形成自己的自我理解的。正义当中的善提醒我们,道德意识受制于道德个体的自我理解:道德个体知道自己属于道德共同体。凡是在一种交往生活方式当中得到社会化的人,都属于这个道德共同体。社会化的个体只有在相互承认的情况下才能加强其认同,因此,他们的认同特别容易受到破坏,所以需要倍加呵护。他们必须诉诸自身共同体之外的立法机构。米德称之为“不断扩大的共同体”(ever widercommunity)。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在任何一个共同体当中,都存在着道德共同体,而且可以说是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更好的自我”。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个体彼此之间期待着得到平等对待,但前提在于,每个人都把其他人当作是“我们中间的一员”。由此来看,正义同时也就意味着团结。
第一部分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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