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世神学的有效性基础丧失之后,首先发生改变的是规范约束的意义。义务与价值约束的分化、道德的正确性与伦理的可欲性的分化,都使得应然有效性上升为一种规范性,主要表现为不偏不倚的判断。另一种含义源于上帝视角向人的视角的转变。这时的“有效性”意味着,道德规范只要在实践话语当中检验相应的实践是否合乎所有人的利益,就可以获得所有当事人的赞同。赞同说明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话语主体的理性难免犯错误,话语主体相互信服并承认一种假设的规范;立法主体是自由的,立法主体既是规范的制定者,也是接受者。人类精神在发现过程中会出现错误,在设计过程中就有建构性,这两点都在道德规范的有效性意义当中留下了痕迹。
(2)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要求具有有效性。如果我们注意本质命题,就会发现这个问题还有另外一层意义。因为本质命题从本体论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作为合理世界组成部分的道德律令。只要道德的认知内涵可以用陈述命题明确下来,道德判断就有对和错之分。但是,如果道德实在论无法再用创世形而上学和自然法来捍卫自身的话,那么,道德命题的应然有效性也就不能再和陈述命题的真值有效性混同起来。因为,一个告诉我们的是世界中的实际情态,另一个则告诉我们应当怎样去做。
如果我们的出发点在于:命题只有在“真”和“假”的意义上才有有效性可言,“真实性”只能从命题与客体或事实之间的关系上来理解,那么,任何一个为了非陈述命题而提出的有效性要求都会出现问题。事实上,道德怀疑论主要依靠的是如下论点:规范命题没有对或错之分,也不能加以论证,因为诸如道德对象或道德事实这样的东西并不存在。其中,传统的世界观(世界作为客体和事实的总和)与协同论的世界观以及语义学的论证观是联系在一起的。我想沿着反方向简单地评述一下这些值得追问的前提。 52
第一部分 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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