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更加关注的还不是真理与论证之间的复杂关系,而是摆脱了协同论内涵的真值概念是否可以理解为特殊的有效性问题,而且,这种一般有效性概念的引入是由于有效性要求得到了话语的兑现。这样就打开了一个抽象的空间,可供我们用来安排规范的有效性,这里的规范有效性特指道德有效性。道德规范(乃至一般规范命题)的正确性和单个的律令可以看作是类似于断言命题的真实性。两种有效性概念的一致之处在于用话语兑现相应有效性要求的程序,区别则在于一个涉及社会世界,另一个则涉及客观世界。
社会世界,作为正当人际关系的总和,只有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才可以进入,并且具有历史性,因此,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认为,它和从观察者的视角出发能够加以客观描述的客观世界之间有着存在论意义上的不同。57社会世界是和意向、观念、成员的实践以及语言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对客观世界的描述,但不适用于客观世界本身。因此,用话语来兑现真实性要求和兑现道德的有效性要求,两者有着不同的意义:一方面,话语共识表明,断言命题的真实性条件得到了满足;另一方面,话语共识支持的是:一个规范值得承认,并且本身就满足了规范的有效性条件。如果说可以合理接受只是表明了断言命题的真实性,那么,它对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则具有构成意义。道德认识和理论认识一样,构成过程和发现过程是纠缠
第一部分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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