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挥作用的,是每个参与者的实用理由和伦理理由。在输入理由时,应当避免把个别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和世界理解边缘化,对参与者所付出的一切努力都保持解释学的敏感性。其次,相互接受视角(一个人的视角被大家所接受),要求的不是移情(Einfühlung),而是通过解释介入到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和世界理解当中,而参与者必须为修正他们对自我和他者的描述保留余地。最后,“共同自愿接受”这一目的明确了这样一个内容:参与者提出的一切理由都必须彻底消除掉与行为动机相关的意义,并在对等尊重的前提下具有一种认知意义。
(3)只要(这样一种)论证规则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实用性,并且不会带来反直觉的结果,参与者本人或许就会对它表示满意。必须阐明的是,由此展开的论证实践所揭示的是能够获得普遍赞同的规范,比如人权。但在道德理论家看来,论证还缺少最后一个步骤。
我们尽管可以设定,话语实践和论证实践适用于所有的文化和社会(哪怕不一定是制度化形式的实践,至少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实践),而且这样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没有什么其他的替代手段。就论证实践的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而言,我们很难对话语原则的中立性提出质疑。但是,在把普遍化原则“U”向外扩展的过程中,一种种族中心论的前理解以及一种没有得到其他文化认可的善的概念可能就潜伏了进去。如果对道德视角的解释是内在的,也就是说,根据的是,我们知道我们在论证实践中的所作所为,并且,这种解释具有说服力,那么,用普遍化原则“U”来理解道德性,就可以消除对欧洲中心论偏见的怀疑。因此,话语伦理学的论证观念在于,普遍化原则“U”与话语原则“D”当中所表达的规范论证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可以从一般论证前提的潜在内涵当中推导出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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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