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直觉,我们很容易就可以认识到这一点(但任何一种形式的论证都要求对意义和“先验论据”展开规范性的讨论)。5我在这里仅想从现象学的角度指出,论证的意图在于,相互阐述并信服有效性要求的合理性,正方提出陈述,同时就是用来应对反方和捍卫自己的。论证实践当中建立起了一种合作竞争机制,共同寻求更好的论据,在此过程中,参与者追求的目标始终是沟通。竞争可以导致“合理并令人信服的”结果,这一推测是建立在论据的说服力基础之上的。当然,所谓好的论据或糟的论据,本身就是可以讨论的。因此,一个命题可以得到合理的接受,说到底要取决于理由,取决于论证过程自身的固有特征。我在这里只想列举其中最重要的四个特征:
不管谁,只要能作出相应的贡献,就应当允许他参与论证:
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均等的机会,在论证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与者必须言出心声;
交往必须同时摆脱外在强制和内在强制,以便有更好理由的说服力能促使人们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
但是,如果每个人都信赖论证,并且至少要提出这些实用前提,那么,在实践话语当中,只有那些同等尊重所有人的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理由才会发挥作用,原因在于:
第一部分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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