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Erläuterungen zur Diskursethik, Frankfurt am Main,1991),第15页及以下诸页,第69页及以下诸页。
6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NachmetaphysischesDenken, Frankfurt am Main, 1988)
7请参阅麦基(J.L. Mackie):《伦理学》(Ethics,NewYork,1977),第38页及以下诸页。今天有关论证变得对实在论有利。麦克道尔(J.McDowell)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出发阐明了一种具有认识批判和自然哲学色彩的价值伦理学,请参阅其《心灵与世界》(Mind andWorld,Cambridge,MA,1994),第82页:“伦理是一个合理性要求的领域,无论我们对此是否敏感,这些合理性的要求都会存在。我们通过获得足够的理论能力,而对于这些要求保持高度的敏感力。当一种高贵体面的教养使我们进入了思维的正道,我们也就向理性的广阔空间睁开了眼睛。”麦克道尔在阐述有机体的形成过程时走向了客观唯心论。由此看来,实践理性表现为一种可以提出客观有效性要求的自然设计:“我们的教化实现了一些生而具有的潜能,而无须假设教化把一种非动物的要素引入我们的构成之中。虽然我们从卷入法律领域这一事实无法重构理性的空间结构,但它可能就是意义进入视野的构架;这仅仅是因为,通过教化,我们才向意义睁开眼睛,而教化就是我们作为特殊的动物而迈向成熟的正常过程中的一个要素。意义,并不是来自自然之外的神秘礼物。”麦克道尔坚决否定了这个概念的形而上学要求,对此,我不能一一展开论述:“这一立场是第二自然的自然主义,我认为同样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自然化的柏拉图主义。其核心理念就是:无论我们是否向它们睁开了眼睛,理性的独裁无所不在;这,就是得体适度的教养中所发生的事情。
8 请参阅伦克(H.Lenk):“语言分析的道德哲学能够保持中立吗?”(Kanndie sprachanalytische Moralphilosophie neutral sein?),载里德尔(M.Riedel)编:《实践哲学的复兴》(Rehabilitierung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Band. 2, Freiburg, 1974),第 405—422 页。
9 请参阅图根哈特(E. Tugendhat):《伦理学讲稿》(Vorlesungen über Ethik, Frankfurt amMain,1993),第199页及以下诸页。
10关于客观理性与主观理性对立问题,请参阅霍克海默(M.Horkheimer):《工具理性批判》(Zur Kritik der instrumentellen Vernunft, Frankfurt am Main, 1967); 施耐德巴赫(H.Schnädelbach)的“理性”辞条,载玛腾斯(E.Martens)、施耐德巴赫:《哲学》(Philosophie, Heidelberg,1985),第77—115页。
11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Grundlegung der Metaphysik der Sitten, BA,45)。
12贝耳(A.C. Baier):《道德偏见》(MoralPrejudices, Cambridge,Mass., 1994),第9章,第184页及以下诸页。贝耳关注的不是同情,而是儿童的信任现象:“信任………就是让别人………来照管本来是由信任者自己照管的东西,同时,这么一种关切还包括实施自由裁决的权力”(第105页)。贝耳这样做,长处在于,可以从现象出发把道德体贴解释为对依赖性和脆弱性的一种补偿;不足在于,用父母与孩子自己的不对等关系所建立起来的模式,在应用到承认之间的对等关系中去的时候,就会出现是否值得信赖和滥用信赖的问题。
13把信任转换成同情,并不能解决对陌生人的依赖问题。尽管我们有能力发挥我们的移情作用,而且,如果针对的是有用的人、高贵的人或值得信赖的人,这种移情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情感,但同情并不足以保证让我们在面对他者的时候会同等尊重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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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