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批评是建设性的和内在性的。首先,我要质疑的是原初状态的设计是否从任何一个角度都能澄清和确保不偏不倚地评判非本体论的正义原则(1)。其次,我有这样一个印象,即罗尔斯不得不把论证问题与接受问题截然区分开来;他似乎放弃了他的正义概念的认知有效性要求,希望以此为代价来换得正义概念在世界观上的中立性(2)。上述两种理论策略最终导致了罗尔斯在建构民主法治国家时把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凌驾于民主的合法性原则之上。这样,罗尔斯也就无法实现使现代人的自由与古代人的自由协调一致的目标(3)。我最终想要阐明的是一个关于政治哲学自我理解的观点:在后形而上学思想的前提下,这个观点应该说还是适宜的,但这不是就其错误方式而言。
《哲学杂志》编辑部给我派定的是作为对手的角色,这就使我将保留意见强化为异议。这样做,也是基于充满善意的挑战。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把高度复杂和思考缜密的理论当中不易被察觉的论证内涵揭示出来,从而使这一理论能够充分地表现出它的优势。
- 原初状态的设计
罗尔斯将原初状态构思为这样一种状态:进行合理选择的公民代表服从于一些具体的约束,这些约束保障他们对正义问题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只有对那些已经生活在秩序良好的社会制度中的公民,才有充分的自主概念可言。为了建构原初状态,罗尔斯将政治自主这个概念分为两个要素:一方面是寻求合理好处的各个派别的道德中立性特征;另一方面是道德上的情境约束,在这些约束之下,各个派别为一个公平合作的系统选择各种基本的原则。这些规范性约束允许各个派别具备最起码的秉性:“可以是合理的,并且可以从各自的善的观念出发去行动”。 3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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