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初状态下的各个派别能否仅仅依靠合理的利己主义便能理解他们委托人的最高利益?
(2)基本权利能否就等同于基本的善?
(3)“无知之幕”能否保证判断不偏不倚?
(1)罗尔斯无法始终如一地贯彻他的抉择,即“充分”自主的公民将由缺乏自主的各个派别来代表。公民们被假设为道德的人格:他们具有正义感,具有寻求自己善的观念的能力,同时,他们对合理地培养善的资质也怀有兴趣。但是,在原初状态下,一种客观的理性设计使各个派别摆脱了道德人格的这些理性特征。尽管如此,这些派别还是应当能够了解并关注公民的“最高利益”。譬如,他们必须注意到:自主的公民对他人利益的尊重是基于种种正义原则,而不仅仅是出于自利之心;他们可以迫使自己承担起忠诚的义务;他们通过公开运用他们的理性,可以对现实制度和现实政治的合法性深信不疑,等等。因此,这些派别应当把握和认真对待否定他们自身的自主性后果,把握和认真对待把实践理性付诸实现的意义,因为他们自身无法把实践理性付诸实现。最后还要把这些后果和意义作为相互协商的内容。人们在追逐陌生的善的概念过程中总是考虑到自我,从对这种追逐的感知中,也可以看到把握并认真对待这些后果和意义的重要性。可是,正义的意义难道可以一直不受理性的利己主义视角影响吗?无论如何,各个派别都受到了合理的利己主义的限制,没有能力相互接受对方的视角;只有当各个派别用公正的方式把所有人的共同之善当作自己的取向,他们所代表的公民才会相互接受对方的视角: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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