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劳动力占有者把自己的劳动对象化在商品中,但无权出卖商品,而只能出卖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获得货币来购买自己的消费品,以维持自己的生命。任何人都只能靠现实的商品维持自己的生命,都不可能靠想象中的、未来的产品过活。
具备了这两个基本条件的人,就是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自由工人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①自由工人是一个经济范畴,表征着经济关系的本质。这种经济关系不是自然界的创造,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而是一系列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是经济变革的产物,也是决定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新兴力量。
在自由工人的手中,劳动力是商品而不是资本,工人只有出卖而且反复地出卖劳动力的时候才能获得工资,工资构成了工人的收入以维持生命的延续;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进入了生产过程,它就开始执行资本的职能,以实现资本家的目标。同一个劳动力,在工人的手中是按照价值出售的商品,资本家作为购买者,就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就是用它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力量。工人在他把自己交给资本家从事劳动,实现了其劳动产品的价值之后,才能从资本家那里获得货币。资本家则是在先得到了这份价值之后才支付给工人。可见,资本家不是先支付工人工资来购买劳动力商品,而是已经获得了劳动力价值之后才支付给工人,因此,这里的货币并没有执行双重职能,只是执行了单一的职能。劳动力则在这里执行了双重职能:第一种职能是工人依照契约把劳动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但工人并没有获得实际的工资,而只是得到了观念中的工资。工资起到了价值尺度的作用,而且,契约中的工资也不在资本家的手中。第二种职能是资本家把劳动力并入生产过程中,劳动力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要素执行职能。“在资本家以货币形式把那个应支付给工人的等价物支付给工人之前,劳动力已经以商品形式把这个等价物提供出来了。因此,资本家用来支付工人报酬的支付基金,是工人自己创造的。但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工人把得到的货币又花掉,以便维持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就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整体来考察给资本家维持一种工具,只有靠这种工具,资本家才能够仍旧是资本家。”①
第四章 劳动力买卖“通向地狱的道路”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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