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生产者的产品转化为商品,劳动者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在协作、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中,个体工人结合为总体工人,总体工人与产品之间的关系非常明确,但是,个体工人则在产品生产中只是发挥了某种局部的作用,个体只是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越是发展,从事生产劳动的生产工人的概念就越扩大。与以往不同,生产工人从事生产劳动,有时不需要亲自动手,而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相应的职能就可以了。这里的区别在于,总体工人的职能与个体生产者的职能是相同的,总体工人的概念始终是正确的。但是,总体工人中的个体工人的职能与个体生产者的职能就不同了,不能用个体工人的某种局部职能与完整的生产劳动直接等同起来。因为,任何个体工人的职能不能与产品直接等同起来,而只是在产品的生产中发挥了某些局部的职能,对这个产品有一定的贡献。
但是,工人仅仅是进行生产、把劳动对象化在产品上还是远远不够的,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为资本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从这个角度看,区分生产工人的唯一标准就是能否带来剩余价值,具体生产什么、怎样生产都属于手段性质的东西。生产物质形态的商品获得剩余价值的工人,属于生产工人;提供非物质形态的服务而使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的工人,也属于生产工人。比如,“一个教员只有当他不仅训练孩子的头脑,而且还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时,他才是生产工人。校董不把他的资本投入香肠工厂,而投入教育工厂,这并不使事情有任何改变。因此,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把工人变成资本增殖的直接手段。所以,成为生产工人不是一种幸福,而是一种不幸”①。由此看来,生产工人不局限于工厂中的生产工人,也扩大到非商品生产领域中了。只要是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一切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
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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