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样地用一种独特商品,或者说,用商品同一种独特商品相等的唯一等式,作为一般等价同时也作为这个等价的程度表现出来,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内部借以表现出来的转化形式。①
通过将自己的产品想象为一定量金,商品生产者就可以很容易地将商品理解为有价格的使用价值,从而将自己的特殊劳动想象成生产金的一般劳动。不过,作为价值尺度的金只是一种想象的货币,只是“作为一定量劳动时间的名称”②。也就是说,商品生产者为自己的商品设定价格,只是在观念上完成了从特殊劳动向一般劳动的转化;至于这种观念的货币、想象的货币能否在交换中实现自身、获得等量的金,完全是“偶然的事情”③。交换价值是对象化在商品中的一般劳动,商品生产者在观念中设定的价格将这个交换价值想象为一定重量的金。在采用了价格来表现自身之后,交换价值就只是一种形式规定,而不是现实的一般劳动;相应地,作为价值尺度的金只是一个待实现的等式。只有将商品顺利转让之后,价格才可以转化为真正的金,特殊劳动才可以转化为一般劳动,也就是说,交换价值才真正实现了自身;但是,商品并不一定都能实现自身的价格,商品转让也存在着失败的可能。④因此,在商品的交换价值转化为价格之后,作为货币的金实际上已经被二重化了:作为商品,它代表着对象化在金中的劳动时间;作为价格计量尺度,它只是“一定的金属重量”⑤。作为前者的金是价值尺度,而作为后者的金是价格标准。
在商品的交换价值体现为价格之后,作为货币的金就摆脱了其物的属性,成为作为价格标准的金。随着金变成价值尺度而交换价值变成价格,商品就不再以劳动时间来计量相互的交换价值,转而将自己和其他的商品都看作“用金来计量的同名量”⑥,金就从价值尺度转化为价格标准:
第三章作为理论整体的“资本一般”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60.
② 同①462.
③ 同①463.
④马克思认为,价格与交换价值的差别“潜在地包含着由于产品是商品而产生的全部矛盾”,即“私人特殊劳动必须表现为它的直接对立物即抽象一般劳动才取得社会效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64)。这些内容在“第一分册”中没有展开。
⑤ 同①465.
⑥ 同①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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