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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 第 18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5 ·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书名
交往与社会进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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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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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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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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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范畴对通过国家组织起来的社会的限定并非无关宏旨,这种概念确定具有经验性的含义。对此,我打算提出下列几点:

1、如果把合法力量与政治统治相等同,我就不得不坚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执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在对M·韦伯类型的法律统治的多方面讨论中(这种统治被认为仅仅是通过技术程序使自身合法化),只有C·施密特(Schmitt)和N·卢曼(Luhmann)接近于这样的立场:在现代国家中,通过法律作出的决策乃是在无动机的情况下被接受的。而在一个稍许不同的水平,我们则发现这样一种见解,即通过价值和规范获得、又由国家权威保护的社会一体化,在原则上可以被系统一体化所取代,即被非规范性社会结构(或机制)的潜在功能所取代。⑤与此相应的则是如下这种断言:系统的施行能使合法化成为多余的,那种中性的、可遵守的国家机器或经济系统的效用(这种效用不仅被参与者所感觉,而且被参与者所评价)本身就具有合法化的效果。⑥这些观点与前面建议的合法性概念的应用都是不相吻合的。

2、进一步讲来,根据合法化概念的应用,合法性问题并非只为当前时代所特有,像合法帝国或合法统治这类表述在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亦到处可见。⑦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⑧而且,还可以举例说明合法性冲突自身在所有古老文明中,甚至是在这样一些古代社会中的存在,在这些社会中,伴随着自身的殖民化,被征服者与征服者(他们来自以国家形式组织的社会)之间展开了殊死的斗争。在传统社会里,合法化冲突采取的典型形式是以先知和救世主运动反抗宗教派系中的官方变种,这种官方变种通常使国家或祭司统治、教会或殖民统治合法化。在这个过程中,起义者诉诸该教派最初的宗教内容,有关的例子包括以色列的先知运动、古罗马帝国中早期基督教的扩展、延续到中世纪农民战争中的异教徒运动,还有近代土著居民中的救世主千年盛世运动(这些土著居民只是把殖民统治者的宗教反过来与统治者相敌对,用以批判统治者的合法性)。V·兰特纳利(Lanternari)曾引用过祖鲁人先知的启示性语言:“最初,我们拥有土地,而你们拥有《圣经》;现在你们拥有土地,我们却得到了《圣经》。”⑨我不能理解,面对这些世界范围的现象,人们怎么还能坚持把合法化问题继续限制在资产阶级社会和现代国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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