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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 第 18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4 ·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书名
交往与社会进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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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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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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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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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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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把合法性与政治秩序相联系。历史上的政治统治乃是围绕着皇室法律的功能,围绕着建立在被认可的法律规范基础上(而不再仅仅通过专制暴力)的冲突调节中心得以具体化的。这个水平上的司法管理确立起一种地位,从而使司法权威归结于法律系统制裁力量的支配权,而不再仅仅诉诸亲族地位(和专制者的中介作用)。法官的合法性力量能够成为统治系统的核心,当社会完整受到威胁时,社会就把干预功能赋与统治系统。②确实,国家自身并没有建立起社会的集体同一性,国家也不能通过不属于其处置范围的价值和规范,自己实现社会的一体化。但是,由于国家被假设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权保证着对社会分化的阻遏,国家力量的行使就与将社会保持在其规范地被决定的同一性内的要求系在一起了。这样一来,国家力量的合法性就据此得到了衡量,如果它将继续存在的话,它就必须作为合法的而被认可。

在更加晚近的政治发展理论(这些理论试图解释现代国家的产生)中,同一性的获得、合法化的实现、以及社会一体化都是作为一般系统问题被列出的。③当然,关于这些概念的系统理论的再阐述遮蔽了对政治统治来讲本是构成性的联结要素。政治子系统承担有保护社会、并使其免于分化的任务,但它不能自由处置社会一体化或界定性力量的蓄积力一一正是通过界定性力量的蓄积力,社会的同一性才得以巩固。在通过国家组织成社会的这个进化阶段上,不同形式的同一性已经得到发展:帝国、城市国家、民族国家。确实,这些国家仅仅与一定类型的政治统治相容,但并非与它重合。一个世界帝国、一个希腊城邦、一个中世纪社团、一个民族——所有这些都表达着不同的政治秩序与不同生活形式(性格、气质、民族精神)的结合。④这样一来,如果国家建筑和民族建筑是相互依存的话,现代化研究把二者作为两个不同的过程来处理,就是正确的。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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