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水平上的合法化的消解预先假设着分配斗争由以进行的各种酬报范畴本身是无可争议的,人们要求金钱、自由的时间和安全,这些“基本的善”乃是作为获致某种非限定的具体目标之多样性的中立化手段被呈现的,而这些具体目标的选择则依据于各种价值。当然,有一些高度抽象的手段可以用于若干目的,但无论如何,这些中介物显然还是规约着被限定的“机会结构”。在这些中介物中得到映射的是一种生活形式,一种私人商品所有者的生活形式,这些商品所有者把自己的所有物——劳动力、产品、或支付手段—纳入交换关系中并使之适应于资本主义的财富运动形式。我不想更详细地讨论诸如家庭、职业、以及文明利己主义等的有关特征,也不想对使自身拥有的个体主义明朗化的生活形式作出评判(莫福森),但是,我怀疑:在今天,这种以适合于酬报的系统为镜鉴的生活形式是否还能像霍布斯的时代那样,根据资本主义发展本身已公开表明的新境况,充满信心地证明自己为合法。当然,如果合法化力量能成功地把实践问题重新界定为技术问题,甚至能成功地阻止资产阶级社会的价值普遍主义激进化的问题产生,那么,这样一类与合法化相关的问题甚至不需要被考虑。
此外,“对幸福的追求”在未来也许会意味着某些不同的东西。—例如,不是要积累作为私人所有的物质对象,而是要造就某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相互共存将占据统治地位,满足也不再意味着一个人在压制他人需要基础上的成功。对这种关系来说,重要的是教育系统能否再一次被结合到职业系统中去,以及涉及我们在住房、教育、宗教、立法机构、计划管理机构、行政机构、还有一般文化生产等方面需要的译解—这种译解在很大程度上被外部条件所控制或被传统所禁锢——的推论式凝固化能否被避免。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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