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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 第 22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6 ·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书名
交往与社会进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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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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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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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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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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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S·康格塞尔“语义学和语用学概览”[“Aspekte zur Semantik und Pragmatik”],载<语言学报道》[Linguistische Berichte)24(1973),PP1\~ 28,这里所引见P5。

  1. 冯特利希《基础》,PP337ff。
  1. 参见前注释2 中的图表。

74.I·多恩巴赫<灵长类的交往[Primatenkommunikation)(Frankf-urt,1975)。关于儿童语言发展中不同类型言语行为的早期分化,可参见M·米勒的拓荒性论文“早期语言发展逻辑”“Die logik der frühen Sprach-entwicklung"),(Univ of Frankfurt,1975)。

75.在一封给我的信中,G·戈莱温多弗引证了下列反例:签定一个合同,请愿,等等。这些同时性行为使相应的以言行事行为客观化了。但是只有如下选择才似乎是可能的:①合同的签定乃是借助于施行性话语的帮助才得以合法地实现,在这种场合,根本不存在客观化的问题;②非语言性的合同签定行为由下列陈述所伴随:“S签署了合同X”,在这种场合,则是有两个独立的以言行事行为平行地得到实现(这里通常有一种角色分工:政府官员签署合同,报道者报道合同的签署)。

76.L·J·柯亨“是否存在以言行事力量?”,P587。

77.W·P·阿尔斯顿“意义和应用”[“Meaning and Use”〕,载罗森伯格和特雷弗斯《语言哲学研究》,P412“我没能发现这样的情形,在其中,意义的相同不是有赖于以言行事行为的相同”。

78.对于个体发生学研究来说,我认为把皮亚杰学派关于与操作对象相联系的认知发展图式的意义理论(参见H·G·弗斯《皮亚杰与认识Pi-aget and Knowledge]Englewood Cliffs,N·J.1969) 和米德学派关于与相互作用相联系的概念发展的意义理论(参见阿贝斯格卢普、贝利费尔德、索什罗根主编的《常识,相互作用和社会现实>[Alltagswissen,Interaktionund gesellschaftliche Wirklichkeit)卷 2, Hamburg 1973) 结合在起,似乎是颇有希望的。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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