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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言语行为理论的讨论中,已经产生了某些观念,它们可以成为普遍语用学基本假设的基础。然而,我选择和讨论这些观念的普遍-语用学的角度,又将导致这样一种译解:它们在若于重要的方面,与奥斯丁(Austin)和塞尔(Searle)的有关理解确有很大不同。
普遍语用学的三个方面
言语-行为理论之基本的普遍语用学倾向乃是在下列事实中得以表现的:它对言语的要素单位(话语)主题化的态度类似于语言学对语言的单位(句子)主题化的态度。重建性语言分析的目标在于对这样一类规则的清晰的描述:有能力言说者必须遵从这些规则,以便于构造语法性句子并用一种可接受的方式言说它们。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学共同负有这项任务。语言学是从每一个成年言说者都拥有某种内在的重建性知识(在其中,他的构造语句的语言学规则资质得到表征)的假设开始的;言语行为理论则以相应的交往性规则资质(即在言语行为中使用语句的资质)为假想前提,并进一步假设了交往性资质恰恰具有同语言学资质同样普遍的核心。这样。一个有关言语行为的理论将精确地描述成年主体所掌握的基本规则系统——所谓掌握,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他们能将在话语中恰当使用语句的条件付诸实现,而不管这些语句可能属于何种特定语言,也不管这些话语可能被置于何种偶然性关联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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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