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组织社会所有重要组织当中,工会与政治走得最近。因为没有政府的支持,工会连生存都可能有问题,更别说蓬勃发展。在发达国家,工会单凭罢工行动,一直不能争得什么利益,大部分都要通过政府立法保障。
尽管如此,组织还是有很多的社会权力。组织必须有人事决定的权力,决定雇用谁、解雇谁、提拔谁。组织也必须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去分权授责、指派工作、确定工作时间等。此外组织也要有制定价格的权力。
事实上,非营利组织有最大的社会权力。今天,大学享有的社会权力之大,是任何其他组织未曾有过的。个人能否得到大学的入学许可或被授予学位,关系到他往后的生涯与机会。同样的,医院也有很大的社会特权。在美国,实习医生遭到医院否定,差不多就等于宣判他的职业死刑。工会决定谁可以入厂当学徒,同样也由此有了很大的社会权力。
组织这种社会权力一定要受政治权力的规范与限制,行使社会权力一定要合乎正当程序,受法律约束。可是,组织的这种社会权力一定不能由政治机关行使,一定要由个别组织行使。
之所以要求如此,原因有三:
第一,除了完成本身任务所必须有的权力外,我们不容许组织拥有任何其他的权力,如果有,皆被视为不正当的权力。
第二,组织行使其正当权力一定要受到监督,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对于组织的权力行使,一定要有明确公开的规则,要有公正无私的第三者或法律来监督裁判,要有法律上所讲的“正当程序”。
天主教主教在所管辖的教区权力之大,远非任何其他组织的高级主管所能企及。但是,主教无权将辖区内的任何一个神父调职或免职,只有教会法庭才有权这么做,而且还要有正当理由。虽然教会法庭的成员是由主教任命,但只要他们还在任期内,主教也不能
第五章 以责任为基础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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