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代和封建奴隶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1845/1846;译者注:《德意志意识形态》)认为,古代共有的财产形式(例如,古罗马)是公民的公有制。它本来是以奴隶制为生产方式的,然而,这种财产形式是以城邦为基础的。封建所有制在农村。封建时期的奴隶制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农民是奴隶。在城市里,工匠们以个人所有制和生产为基础,成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群体。“一方面,在封建时代财产最初由土地构成,农奴的劳动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另一方面,个体的私人劳动用他的小资本指挥熟练工人的劳动。”“这样,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同上,40;译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8页)。
一个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是有其价格的,也就是他的工资,而奴隶的劳动力是没有价格因为他不是商品。然而,奴隶他或她自身是有价格的,这意味着其整个身心可以作为商品从一个奴隶主卖到另一个奴隶主那里,奴隶主控制着奴隶的一生。“作为奴隶,劳动者具有交换价值,具有价值;作为自由工人,他没有价值;只有通过同工人交换而得到的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才具有价值”(Marx,1857/1858b,288—289;译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所以,在奴隶社会,货币只是买卖财产(就像一种生产资料)奴隶的手段,但它并不是一种调解奴隶主与奴录之间关系的手段:“古代人可以直接购买劳动,购买奴隶;但是奴隶却不能用自己的劳动购买货币”(同上224;译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77页)。“罗马法规定奴隶是不能通过交换为自己取得任何东西的人”(同上,245;译者注:同上,第200页)。
第六章数字奴隶制:与ICT相关的矿物开采中的奴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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