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总结了经济系统中的主一客体辩证进程。生产力是一个系统,在该系统中,主体生产力(人的劳动力)利用技术生产力(客体生产力的一部分)以改造自然生产力部分(也是客体生产力的一部分),最终产生劳动产品。生产力系统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就是产出(产量)即单位时间的劳动产出。因此,马克思定义生产力发展的概念(=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在这一般是指劳动过程中的这样一种变化,这种变化能缩短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较小量的劳动获得生产较大量使用价值的能力。”(Marx,1867c,431;译者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发展生产力的另一个目标是通过减少必要劳动时间和辛苦劳动(苦工)来促进人的自我发展。
二、资本主义社会和其他阶级社会的劳动
阶级社会中的工作(=劳动)的组织方式是,劳动产品和剩余劳动(即超出满足人类基本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被剥削生产者剩余的统治阶级所占有并拥有:“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Marx,1867c,334—335;译者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马克思认为(1857/1858b,238;译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在阶级社会中,“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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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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