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各个感官与理知之间的区分,不同感官之间的区分也有了根据。理智主义不谈论感宫,因为对它来说,只是在我回到具体的认识行为以便分析之时,感觉和感官才会出现。我于是在这一行为中区分了一种偶然的质料和一种必然的形式,但是,质料只是一个理想的环节,而不是可以与整体行为分离的一个因素。因此,感官是不存在的,只存在着意识。例如,理智主义拒绝提出关于感官对空间经验的贡献的著名问题,因为就像认识的质料那样,感性性质和各个感官不可能拥有它们自己的空间——空间一般地说是客观性的形式,特殊地说则是一种性质意识得以可能的手段。如果一种感觉不是对某物的感觉,那么它就是感觉的一种虚无;最广义上的一些“事物”,比如一些确定的性质,只有当一团混乱的印象被空间纳入视角之中并且获得协调时,才能从这一团混乱的印象中浮现出来。这样一来,所有感官都是空间性的—只要它们必定使我们通达存在的一种无论什么样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它们是感官。而且,基于同样的必然性,这些感官也应该向相同的空间开放,否则,它们使我们与之沟通的那些感觉存在就只是为自己所属的感官而实存的,就好像幽灵只在夜晚才显现一样;它们欠缺存在的充实,而我们不能真正对它们有意识,即把它们设定为真正的存在。经验主义徒劳地试图用一些事实来反对这种推演。例如,如果有人想指出触觉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空间性的,如果有人试图在盲人们那里或各种精神性盲病例那里找到一种纯粹的触觉经验并表明它不是依据空间获得清楚表达的,那么,这些实验证据就要预先假定它们要确立的东西。如何事实上知道失明和精神性盲是不是局限于从病人的经验中减去了那些“视觉所予”呢?它们是
第一章 感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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