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本质的表达。①因此,存在着一种还没有在客体之间形成的,尤其是还没有对一个客体与另一个客体的距离进行估测的,只是作为向一个几乎还没有被定性的事物幽灵开放的深度。即使在正常的知觉中,深度也不是首先适用于各种事物。正如上和下、左和右并不是随同那些被知觉的内容一道被给予主体的,而是每时每刻都随同各种事物相对于它而定位的空间水平面一道被构成的,同样,深度和大小也是从各种事物相对于各种距离和各种大小的一个水平面——它在任何作为方位标的客体之前就已经规定了近和远、大和小所处的位置而来到那些事物之中的。②当我们说一个客体是巨大的或微小的,是近的或远的时,通常没有与任何其他客体、甚或与我们的本己身体的大小和客观位置作任何哪怕不言明的比较,而只是相对于我们的各种姿势的某个“幅度”、相对于现象身体对其周围环境的某种“把握”而言的。如果我们不想承认各种大小和各种距离的这种扎根,那么我们就会从参照一个方位标客体转向参照另一个,却永远不明白为何对我们来说会存在着一些大小或一些距离。视物显小症或视物显大症的病理学经验由于改变了场中所有客体的表观大小,所以就没有留下客体相对于它显得比平常更大或更小的任何方位标,所以只有相对于各种距离和各种大小的一种前客观的标准才能够获得理解。这样一来,深度不能被理解为一个无世界的主体的思维,而应当被理解为一个介人的主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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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被知觉的世界
① 盖尔布和戈尔德斯坦:论表面颜色知觉的丧失
②韦特海默:实验研究附录,第259-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