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人总是反对这种描述,说它不打算说出任何东西。心理学家拒绝关于运动的理性分析,当我们向他指出,任何运动要成为运动首先应该是某物的运动时,他回答说“这种看法并不是建立在心理学描述的基础之上的”。③但是,如果这是心理学家所描述的运动,那么它就应该与一种无论什么样的在运动的同一事物相关联。假如我把我的手表放在房间的桌子上,并且假如它突然消失后不久重新出现在隔壁房间的桌子上,我不会说有运动发生过;①除非那些居间的位置曾经实际地被手表占据过,才会有运动。心理学家确实可以指出,频闪观察运动无需两端位置之间的中间刺激就能发生;甚至可以指出,光线A并没有进入到把它与B分割开来的空间中;在频闪观察运动期间没有任何光线在A和B之间被知觉到;最后,我没有看见在两端位置之间的铅笔或工人的手臂,但为了运动能够呈现,运动物体应该已经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出现在轨迹的每一个点上,而它之所以没有明显地出现在那些点上,是因为它被认为是在那里。运动是这样,变化也是这样:当我说骗子把一个鸡蛋变成手帕或魔法师变成了自己宫殿屋顶上的一只鸟儿时,②我并不只是想说一个客体或一个存在消失了,并且立即被另一个客体或存在取代了。在消失的东西和出现的东西之间应该有一种内在联系;两者应该是依次以两种形式呈现自己的同一个某物的两种显示或两个显象、两个阶段。③同样,运动在一个点的到达应该与它从“接邻”点的出发合为一体;除非存在着一下子离开一个点并占据另一个点的某一运动物体,这种情况才会发生。“圆形’环节或所有直径的相等(这对于圆来说是最重要的)一停止呈现在那里,作为圆被抓住的一个某物对我们来说就不再有作为圆的价值。不管这个圆是被知觉的,还是被想象的,都没有什么分别;无论如何,应该有一种共同的规定性被呈现出来,它迫使我们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把向我们呈现的东西刻画为圆,并且把它和所有其他现象区别开来。”①同样,当我们谈论关于运动的感觉,或谈论对于运动的自成一类的(suigeneris)意识,或像完形理论那样谈论整体运动,谈论没有任何的运动物体或运动物体的任何特殊位置在那里被给定的φ现象时,如果我们没有说“在这一感觉或这一现象中被给予的东西,或者透过它们被把握的东西”是如何“直接作为运动指示的(dokumentiert)”,②那么这一切就都只是空谈。对运动的知觉只有借助运动的含义、借助作为运动的构成成分的所有环节、特别是借助运动物体的同一性来理解运动,才可能是对运动的知觉,才可能认识到运动是这样的。心理学家回答说,运动是“这些心理现象’中的一种,它们以与给定的感觉内容(如颜色和形状)相同的资格与客体相联系,呈现为客观的而非主观的,但与其他心理所予不同,它们从本性上说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例如,有特色的、特别的过渡’乃是运动的血和肉,它不可能由基于日常视觉内容的组合而形成。”③实际上,不可能用一些静态的知觉来组合成运动。然而,这不是问题之所在,我们不想把运动重新引回到静止。静止的客体本身也需要视为同一。如果它每时每刻都在消失和重新产生,如果它并不透过自己的那些不同的即刻呈现而继续存在,它就不能被说成处于静止之中。因此,我们所谈论的同一性先于运动与静止的区分。没有一个描述运动并且形成其统一性的运动物体,运动就什么都不是。动态现象的隐喻在这里愚弄了心理学家:在我们看来一种力量自己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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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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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韦特海默:实验研究,第221-233页。
同上书,第254-255页。
③ 同上书,第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