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神话、梦想、幻觉应该是可能的,那么显现的东西和实在的东西在主体中和在客体中都应该停留为含混的。我们经常说,按定义,意识不承认显象和实在的分离,而我们是从显象在关于我们自己的认识中就是实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这一点的:如果我认为在看或在感觉,那么我毋庸置疑地在看或在感觉,不管外部客体是什么。在这里,实在整个儿显现出来;是实在的与显现出来是一回事,除了显现之外别无实在。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就应排除错觉和知觉有同样的显象,排除我的错觉是一些无客体的知觉或我的知觉是一些真实的幻觉。知觉的真实和幻觉的虚假应该通过某种内在的特性被标记在它们那里,因为否则的话,来自其他感官、后来的经验或他人的见证(这种见证仍然是唯一可能的标准)也成为不确定的,我们将不会有对知觉和错觉本身的意识。如果我的知觉的整个存在和我的错觉的整个存在处在它们的显现方式之中,那么界定前者的真实和界定后者的虚假也应该向我显现。因此在它们之间将会有一种结构上的差异。真实的知觉将完全单纯地是一种真实的知觉。错觉将不是一种真实的知觉,确定性应该从作为思维的视觉或感觉延伸至作为一个客体的构成成分的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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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被知觉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