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虽曾确立正确的见解,但还是有这样错误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下述一段话内,也表示出来了:“地租会加入商品的价格内,但和利润及工资相比,它是用不同的方法加入的。高的或低的工资和利润,是高的或低的价格的原因。高的或低的地租,却是其结果。”(《国富论》第一篇第十二章)
但在这里,我们且不要问,亚当斯密曾怎样把地租当做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来考察。这个问题,对于我们这里的研究,是无关轻重的,因为地租被视为和利润一样只是剩余价值的部分,只是“劳动者加在原料上面的劳动的扣除”,从而在事实上,还只是利润的扣除—全部无给的剩余价值,是直接从劳动者那里,由资本家占有,到后来,才在某种名称下,由他和生产手段的别一些所有者即土地所有者或资本贷放者共分。为简单起见,我们只说工资和利润好像新创造的价值,就是分割在这两项之间。
假设,在一个商品内,有12小时的劳动对象化了,(且丢开它所消费的原料和劳动手段的价值不说)。我们只能够把它的价值表现在货币上。所以,假设在5先令内,也有12小时劳动对象化。这个商品的价值等于5先令。亚当斯密所谓商品自然价格,不外是表现在货币形态上的商品价值(商品市场价格,当然会在它的价值以上或以下。并且像我后来要论证的,甚至商品的平均价格,也不断和它的价值有别。但亚当斯密研究自然价格时,没有说到这点。并且,如果没有价值性质的洞察做基础,我们自无从理解商品的市场价格,更无从理解商品平均价格的变动。)假设商品内包含的剩余价值,等于商品总价值20%,或者说,等于商品内包含的必要劳动的25%,则这5先令的价值或商品自然价格,将分解为工资4先令,剩余价值1先令(我们且跟斯密的样,把它叫做利润罢。)说这个与工资和利润相独立的一定的商品价值量,或其自然价格,分解为工资4先令(劳动的价格)和利润1先令(利润的价格),那是对的。但说商品的价值是由那种和商品价值相独立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价格相加或相合而成,却是不对的。在后一场合,为什么商品的总价值,不会是8先令,10先令(假设工资等于5先令,利润等于3先令等等),就全然没有理由可言了。亚当斯密曾研究工资的“自然率”或工资的自然价格。那是由什么决定呢?由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这种生活资料,是再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但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又由什么决定呢?在他想要决定它的限度内,他还是归着到正确的价值决定方法,那就是由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在他离开正路的地方,他就踏进一个有缺陷的循环论法中去了。决定工资自然价格的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是怎样决定呢?由“工资”的,“利润”的,和“地租”的自然价格呀;这三者构成其他一切商品的自然价格,也构成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这样,就无穷无尽地推下去了。当然啦,供求法则的妄谈,没有能够把我们从这个有缺陷的循环论法救出来。因为,商品的“自然价格”或与商品价值一致的价格,正好在需要与供给相抵的时候,换言之,正好在商品价格不因供求变动而立在价值以上或价值以下的时候,再换言之,正好在商品的生产价格(或卖者所供给的商品的价值)同时即是需要者所付的价格的时候,成为有效的。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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