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若说因为每一个商品在出卖以前都是待卖的商品,并会由单纯的形态变化变为货币,所以每一种商品,当做已经售出的商品即当做买的商品(当做货币),是由不同的价值成分形成,那是不合理的。又,说(比方)一年内由社会实行的劳动,不只可以弥补它自身,以致如果我们把全商品量分成相等的二部分,年劳动的半数恰好成为其他半数的等价,并且其中,还会等于3倍于它自身的量,那还是更不合理的。
在我们以上的例解中,我们把难点推进了一步,即由A推到 $\mathtt { B } ^ { 1 }$ 和$\mathrm { B } ^ { 2 }$ 身上,但难点是由此增加了,没有减少。第一,在A的场合,我们可以借口说,4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和加在纱上面的劳动时间恰好相等,所以A的利润和工资的总额,将在麻布(自己的劳动的生产物)形态上被消费。在 $\mathtt { B } ^ { 1 }$ 和 $\mathrm { B } ^ { 2 }$ 的场合,情形不是这样,因为他们是把他们加进的劳动时间,消费在A部门的生产物(麻布)上,不是消费在$\mathtt { B } ^ { \mathtt { i } }$ 或 $\mathtt { B } ^ { 2 }$ 的生产物上。所以,他们的生产物中那包含24小时劳动的不变资本部分,固然要卖掉,他们生产物中代表新加在不变资本上面的12小时劳动的部分,也须卖掉。 $\mathtt { B } ^ { 1 }$ 必须售卖36小时,不是像A一样,只售卖24小时。 $\mathtt { B } ^ { 1 }$ 是这样, $\mathtt { B } ^ { 2 }$ 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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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