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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希,下面的话是值得注意的。那是由上面讲过的那个匿名著作引用下来的]:
“由以上的话,很明白,洛克先生以为,自然的利息率是由一国货币量一方面对该国居民的负债的比例,他方面对该国商业的比例,决定的;配第爵士却以为完全取决于货币量。”(前书第14页)
富有的人,“不亲自使用货币,却把它租给别人,让别人用此去赚利润,但以货币所有者的资格,取得所赚利润的一部分。但当一国人的富分归许多人所有,以致各人所有的货币,投在商业上,不够养活两家人时,货币的贷借是不常见的;因为,如果2000镑为一个人所有,这个人能够把它借出去,由此得到够维持他一家人的利息;如果那2000镑是属于10个人,这10个人不能把它借出去。由此生出的利息,是不够维持十家人的。”(前书第23页,24页)
“由政府对货币所付利息率来推断自然利息率的尝试,无疑要归于失败;经验说明了,这两种利息率相互间不保持任何的比例;真正的考虑,又告诉我们,它们决不能保持任何的比例。因为一个是以利润作它的基础,别一个却是以穷困作基础;前者有它的限界,后者却是没有。借钱来改良土地的贵族,和借钱来经营职业的商人或营业家,都有一定的限界不能超出。如果他由货币能够赚得一分,他对于货币只会支付五厘,决不会支付一分。反之,为穷困而借钱的人,却不觉得有任何限界;穷困,无论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都是不顾一切训条,一切法则的。”(前书第31页,32页)
“取息是否公道的问题,不取决于他赚得到利润与否,乃取决于适当运用时能否赚到利润。”(前书第49页)
“借钱支付的利息,是所借的钱所能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这个利息常须由那种利润规定。”(前书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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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