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再提到了他的第一个命题:
“因为在文明国家,只有极少数的商品,其交换价值只由劳动生出;地租和利润对于大多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会有极大的责献;所以,该国劳动的年生产物,常常能够购买或支配一个劳动量,这个劳动量比较这个生产物形成,完成,并运上市场(那就是生产)被使用掉的劳动量,会更大得多。”
这里,显明有种种的问题,被安插在一起。在常年总生产物的变换价值内,不仅有活劳动(当年使用的活劳动)加人,并且有过去的劳动,有往年劳动的生产物加入。不仅有活动形态上的劳动,并且有对象化形态上的劳动。生产物的交换价值,等于其内所含劳动时间的总和,其中一部分由活的劳动构成,一部分由对象化的劳动构成。假设其一对其他保持的比例,即保持1:2的比例。在这场合,全部生产物的价值等于3,其中对象化劳动时间2,活劳动时间1。所以,即假设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是当做等价互相交换,一定量对象化的劳动,只支配一个等量的活劳动,全部生产物的价值所能购买的活劳动,也会比它自身所包含的活劳动更多;因为,生产物等于3劳动日,但其中所含活劳动时间等于1劳动日。要生产这个生产物,那就是,要把最后的形态给予它的原素,有1日的活劳动就够了。但其中包含着3劳动日。所以,如果把它全部拿来和活劳动时间交换,那就是,如果都被用来“购买并支配活劳动”,它就会能够支配,能够购买3劳动日。但这显然不是斯密的意思;在他眼里,这是一个全然无用的前提。他的假定是:生产物交换价值的一大部分,不分解为工资(或依照前面引用过的混惑的话说,〔不是由工资构成),而分解为利润和地租,或为简单起见,说是分解为利润。换言之,生产物中那与当年加入的劳动量相等的价值部分,即真正由当年劳动生产的生产物部分,第一,要支付工资,第二是加入资本家的所得或消费基金内。总生产物的这个部分全体,都是由劳动生出,且只由劳动生出;但其中包含有给的和无给的劳动。工资等于有给劳动的总和,利润等于无给劳动的总和。所以,如果这全部生产物都支出在工资上面,所推动的劳动量,当然会比生产这种生产物的劳动量更大;并且,这种生产物能依照什么比例,来推动更多的(比它自身所含的劳动时间为多)劳动时间,那正好取决于劳动日是依照什么比例分为有给劳动时间和无给劳动时间。假设比例是这样,劳动者在5小时内,即在半劳动日内,就会把他的工资生产或再生产出来。其余5小时或半劳动日,就形成剩余价值。所以,假设这个生产物包括100劳动日〔的新加劳动〕,如果每劳动日等于10小时,那就是包含1,000小时劳动;如果1小时等于1先令,就是等于1,000先令,或50镑。假设25镑为工资而支出,25镑形成利润(地租包括在内)。用这25镑即50劳动日,可以支付100个劳动者,这100个劳动者又可以拿他的劳动时间的半数,无报酬地或者说为他们的主人劳动。如果这100劳动日的生产物又全部用在工资上面,则用这50镑,可以推动200劳动者;在他们之中,每个人都得到5先令或其劳动生产物的半数,当做工资。这个劳动的生产物是等于100镑(200劳动日等于2,000镑),用此可以推动400个劳动者,其生产物等于200镑;依此可以类推下去。就是这样,所以亚当斯密说:“劳动的年生产物常常能够购买支配的劳动量,比生产这种生产物所使用的劳动量会更大得多。并且,也就是这样,所以斯密说,如果社会逐年使用它逐年能够购买的劳动,则其劳动量每年会大大地增加,每年的生产物和前一年的生产物比较也会更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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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