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劳动者,从而不以资本家的资格从事生产的独立手工人或自耕农民,又怎样呢?他们常常是商品生产者(自耕农民就常常是这样,虽然我雇到家里来的园丁不是这样),我向他们购买商品。虽然这种手工业者是依照定货的方法供给这种商品;农民是依照他所有的资力程度来供给他的出产品,但这对于问题是没有影响的事。在这情形下,他们对于我是以商品售卖者的资格出现,不是以劳动售卖者的资格出现;并且,这种情形,也与资本一般的交换无关,从而与生产劳动和不生产劳动的区别无关,因为这种区别的唯一的基础是:它是和当做货币的货币相交换呢?还是和当做资本的货币相交换?所以,他们虽然是商品的生产者,但他们不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畴,也不属于不生产劳动者的范畴。他们的生产,是不包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的。
这样的情形是可能的:用自有的生产手段从事劳动的这种生产者,不仅再生产他们的劳动力,并且创造剩余价值,因为他们的地位,使他们可以占有他们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占有其一部分(别一部分则在课税等等形态上从他们那里取去)。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有一种生产方法支配着(虽然不是一切生产关系都已经隶属在这种生产方法之下)的社会的特征性质。比方说,在封建社会内,那与封建制度本质毫无关系的关系,例如单纯货币关系(在这种关系内,绝无所谓君臣相互间的人身的服务),也会取得封建的表现。例如:小农民把他的财产,当做封建的采地来占有(这种情形,顶好拿英格兰做例来研究,因为在那里,封建制度是现成地,在诺曼王朝导人的,它的形态被捺印在一个在许多方面极不相同的社会基础上面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内,独立的自耕农民或手工工人,也就是这样被分成两个人格①。当做生产手段的所有者,他是资本家;当做劳动者,他是他自己的工资劳动者。他以资本家的资格,把他的工资付给他自己,并由他的资本提取他的利润,那就是把自己当做工资劳动者,榨取自己,并在剩余价值内,把劳动应贡献给资本的贡物,付给自己。也许他还会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付自己以第三个部分(地租),像以后讲的,用自有资本从事工作的产业家,会付自己以利息,这种利息所以会归于他,并不是因为他是产业资本家,却系因为他是资本家一般。但因为生产手段在资本主义生产内的社会决定性—它表示一定的生产关系是这样与这种生产手段当做生产手段的物质存在合在一起,而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象方法上,又这样和这种物质存在不可分离,所以,那种决定性(范畴的决定性),就在那种直接和它抵触的关系上面,也会被人们使用。生产手段,只在它当做独立的权力而与劳动相对而独立化的情形下,才成为资本。在上面讲的那种情形下,生产者(劳动者)就是他的生产手段的占有者,所有者。这种生产手段不是资本;与这种生产手段相对而言,他也不是工资劳动者。不过它们会被当做资本看,他自已则这样被割裂,以致他自己当做资本家,又以自己为工资劳动者。实在说来,这种表现方法,最初一看好像是不合理的,但在如下的程度内,却是正确的,即:在上面讲的场合,生产者会创造他自己的剩余价值(假设他是照价值售卖他的商品),或者说全部生产物只体现他自己的劳动。在他看来,他所以能够把他自己的劳动的全部生产物占为己有,其生产物价值超过其日劳动平均价格的剩余部分所以不会由第三者占去,不应归功于他的劳动(就这层说,他和别的劳动者并无区别之处),而应归功于生产手段的所有权。也就因为他有生产手段的所有权,所以,他能够支配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所以,他能够当做自己的资本家,把自己当做工资劳动者。在这种社会内,二者的分离是常态的关系。在这种分离尚未发生的地方,也会被假定已经有这种分离;并如上所说,在这限度内,很有理由这样假定。因为(和古罗马的,挪威的情形,和北美合众国西北部诸州的情形不同),在这种社会内,二者的结合只是偶然的,二者的分离才是常态的,从而,分离会被视为是〔常态的】关系,就令有各种不同的机能在同一个人身上结合着。在这种社会内,如下的情形,非常显明:真正的资本家只是资本的机能,劳动者只是劳动力的机能。依照法则,经济的发展也会把不同的机能分配在不同的人身上:用自己的生产手段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或自耕农民,不是渐渐转化成小资本家,也去榨取别人的劳动,便是失却自已的生产手段(但在土地典押制度内,他可以依然是它的名义上的所有者),转化成为一个工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支配着的社会形态内,这是趋势的所在。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根本关系时,我们正可以假设(因为这种情形是益益接近,成为原则的极限,并且也只有在这个情形下面,劳动的生产力可以发展到最高点),全商品界,物质生产物质财富的生产的全范围,都已在形式上或实际上隶属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面。在这个表示极限并益益与精确的真理相接近的假设下,一切在商品生产上从事的劳动者,都是工资劳动者,生产手段则在一切部门都当做资本,和他们相对待。这样,他们的劳动会实现在商品内,实现在物质财富内这一种事实,也就可以被用来指示生产劳动者的特征,可以被用来指示他们是生产资本的劳动者了。因此,生产劳动就取得第二个附属性质了,这个性质和它的根本特征是不同的。这个根本的特征无关于劳动的内容,也与劳动的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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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在小经营上,企业者通常就是他自已的劳动者。”(斯托齐前书第一篇第2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