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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1 · 第 31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34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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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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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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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服务还可以是强制的,例如官吏的服务。

如果我购买一个教师的服务,其目的不在发展的能力,仅能获得一种赚钱的熟练,或者如果别人为我购买这种教师,并且我又真正学得了一些事情—这本来与服务的代价,全然没有关系——当中的学费,就要算在我的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内,完全和我的生活费一样。但这种服务的特殊效用,不会影响到经济的关系;我的货币不会由这种关系变为资本;那个服务者,教师,也不会由这种关系,使我变为他的资本家,他的主人。所以,医生会不会把我医好,教师会不会把我教好,律师会不会使我胜诉,毫无影响于这种关系的经济性质。被支付以代价的,是服务本身;依照事物的性质,服务的结果,不能由劳务本身得到保证。服务的大部分是商品的消费费用(Konsu一mtionskosten),例如厨师,婢仆等。

一切不生产的劳动,都有这个特征:不生产劳动,像其他一切供我消费的商品一样,有多少可以归我指挥,就看我能榨取多少生产劳动者。所以,在一切人中,生产劳动者对于不生产劳动者的服务,只有最少的支配权,虽然他通例要对于那种强制性的服务(国家课税),实行支付。反之,我使用生产劳动者的力量,却不是和我使用不生产劳动者的力量依同比例增加,宁可说是依同比例减少的。

生产劳动者,和我相对而言,可以是不生产劳动者。例如,如果我要把我的房间裱一下,但裱工可以是一个企业家的工资劳动者,我就是向这个企业家购买他的劳动。这样,对于我,是无异购买一个裱好的房子,把货币支出在一个供我消费的商品上了。但就那个叫劳动者到我家里来裱房间的企业家说,他们却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会为他生产剩余价值。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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