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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1 · 第 7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92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1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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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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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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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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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如上所说,货币由土地所有者到租地农业家,也是一种归流,但在这种归流上,我们看不到再生产过程。租地农业家好像已经把10亿生产物的凭证,付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一经把这种凭证付出,它就会流回到租地农业家手里;他会把它赎回来。假使土地所有者要求地租的半数应直接在实物形态上支付,那就会没有货币流通,这样,全部流通将以单纯的换手为限,那就是生产物由租地农业家手里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现在,租地农业家不把商品,只把货币,给与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为要取得商品自身,所以把货币还给租地农业家。所以,在租地农业家手里,货币是当做支付手段,付给土地所有者;而在土地所有者手里,它是当做购买手段,付还给租地农业家。在第一种机能上,货币从租地农业家手里离开,在第二种机能上,它回到租地农业家手里。生产者不以其生产物一部分,却在货币形态上支付这种生产物的价值给他的债权人时,像这样的货币回到生产者手里的归流,总会发生的。在这里,对于他的剩余生产物持有共享权利的人,都表现为债权人。

例如,一切赋税,都是用货币,由生产者支付的。在这场合,货币在生产者手里,是对于国家的支付手段。国家就用这种货币购买生产者的商品。在国家手里,货币是当做购买手段,并且就是这样流回到生产者手里。但同时,生产者的商品,则将依相同的程度,从他们手里离开。

归流的这个要素,这种不由再生产规定的货币归流,随处都会在所得对资本的交换上发生。在这里,使货币流回的,不是再生产,只是消费。所得是在货币形态上支出的,但它只能在商品形态上被消费。当做所得,从生产者那里取去的货币,必须返还生产者,俾能受取等价值额的商品,当做所得来消费。所得是在货币形态上支付的,例如地租,利息,或课税(产业资本家是在生产物形态上,支付他自己的所得,或由生产物的售卖,把那构成他自己的所得的部分,支付给自己)。这种货币,是支付手段的一般形态。所以,租地农业家生产物中那构成地租的部分,要在租地农业家和土地所有者间流通,是只需要一个与这个生产物价值相等的货币额;不过,这个价值要流通两次。租地农业者先在货币形态上支付地租;然后,土地所有者用这个货币购买生产物。前一次单纯是货币的移转,因为货币只当做支付手段。反之,第二次却是当做购买手段,当做流通手段。当中的情形,好像是租地农业家先用他支付地租的货币,购买土地所有者在生产物内应该享有的部分。土地所有者再用他从租地农业家那里取得的货币,向租地农业家,把那种生产物购回。

第一篇 重农主义派:其先驱和同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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