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现象就是区分显现和显现之物,区分对客体的体验和客体本身:“我们体验的现象属于意识范畴,向我们显现之物则属于现象范畴。现象本身并不向我们显现,而只能被我们体验。”①这里有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现象关系,也有当下体验“的意识内容与意识内容统一性意义上的意识”之关系,切不可把这两种关系相混淆,因为“前者指的是两种现象事物之间的关系,后者指的是特殊体验与”由现象学观念中的意识构成的“体验复合之间的关系”。现象学家用现象和构成现象的意识流来取代客体与主体——意识流也构成这种意识的统一性,即统一各种体验的能力。
胡塞尔在第四节中断言,现象学家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将自我构成实体化来把握意识的统一性。正是意识的流程特性[……构成意识的统一性。自我似乎是物化流程之方式,它排除流程自有的流动特性,使之成为独立于其内容的形式:我们可以把种种体验放入一只箱子中,再把箱子和置于其中的体验分开考察。然而,从体验着手并且从未放弃体验的现象学不应将意识视为先于其内容的框架,而应在内容中找到意识。流程的物化必然使意识即体验的活的在场丧失其优先权。
上面讲的现象学的中立化把自我还原为意识的统一性,即体验复合。显然,我们每个人都被给予了这个体验复合的一部分,而且“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其剩余部分”②。《内在时间意识的现象学讲座》中的所有问题都与这个剩余部分有关。这个剩余部分便是时间问题,即现象的连续性问题:体验需要的不是意识的统一原则,而是它置身其中的各种体验的连续性,于是,“被现象学还原的自我并非凌驾于诸多体验之上的特殊事物,而仅仅等同于这些体验之关联的统一性”。这种连续性法则是观念的规定性,它们满足体验的充实条件。
技术与时间
①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49页,巴黎,PUF,1972年版。黑体系本书作者加注。
② 同上,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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