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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11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26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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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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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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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他的目标的最好方式。

显然,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他想要的一切,仅仅别人的存在就阻止了这一点。对一个人最好的莫过于:其他所有人都和他一起来推进他的善的观念而不管这一观念是什么;若做不到这一点的话,就要求其他所有人都正当地行动,只有他有权任意豁免自己。由于其他人决不会同意这种联合的条件,所以这些形式的利己主义是行不通的。而正义的两个原则看起来却是一个合理的建议。实际上,我想说明的就是:这些原则可以说是每个人对别人的相应要求的最好回答。在这个意义上,这一正义观的选择就是对原初状态设立的问题的唯一解决办法。

通过这种论证,一个人遵循着一种在社会理论中常见的程序。即:一种简化的状况将被描述,在那里,怀有某些目的并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着的有理性的个人,将根据他们对环境的知识在各种不同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我们根据有关他们的信仰利益、状况和可以选择的对象的假设,经过严格的演绎推理,就可得知这些个人将做出什么。他们的行为用巴莱多的话来说,是兴趣和障碍相互作用的结果。①例如,在价格理论中,竞争市场的平衡被设想在这样一种时候出现:很多各自推进他们自己利益的人相互让步,以便他们能最好地以其让步得到他们最想要的回报。平衡是在自愿的贸易者之间形成的自发协议的结果。对每个人来说,这种平衡都是他通过自由交换所能达到的最好状态,这种自由交换是与以同样方式推进他们利益的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相一致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种事态就是一种平衡,一种倘若环境不再有进一步的变化就不会改变的平衡,没有人想去打破它。如果从这种状况的脱离又倾向于使它恢复,那么这种平衡就是稳定的。

①见《政治经济学教程》(巴黎,1909年),第3章第23节巴莱多说:“平衡恰产生于兴趣和障碍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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