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一种状态是一种平衡、甚至是一种稳定的平衡的事实并不说明它就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它只意味着人们对他们状况的一种评价。他们在有效地保持着它。显然,一种厌恶和敌意的平衡也可能是一种稳定的平衡,每个人都可能认为任何可行的变化将会使情况更坏,一个人能为他自己做的最好事情可能是达到一种较少不正义而非有较大利益的状况。对平衡状态的道德评价依赖于决定这种状况的背景。正是在这一点上,原初状态的观念体现了专属于道德理论的特征。因为,比方说,当价格理论是试图通过推测实际活动的趋势来解释市场运动时,对原初状态的可取的哲学解释则是联合各种被认为对原则的选择是合理的条件。通过与社会理论的对照,我们想描述这一状态的特征,以便那些将被选择的不论什么原则从一种道德观点来看是可接受的。原初状态是这样定义的: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那么,很清楚,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出现,虽然我们能通过仔细地追寻它表示的限制条件来模拟各方的思考。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拥有的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通过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显示的、有关我们的道德情感的理论。这些情感大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原初状态的观念虽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它却并不能使人因此推论说有类似于它的现实状态。我们必须说的只是:这些将被接受的原则在我们的道德思考和行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也必须注意:这些原则的接受不是作为一种心理学的定律或者或然性被推测出来的。至少在观念上,我想说明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状态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选择。论证的目标最终是严格演绎的。诚然,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是持有某种心理状态的,因为要做出有关他们的信仰、利益的各种假定,这些假定在对这一原初状态的描述中要随别的前提一起出现。但从这些前提而来的论证显然能够是充分演绎的,就象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所证实的那样。我们应当向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努力。不幸的是,我将做的推理离此还差得很远,因为它从头至足都是高度直觉的,但在心里抱有这样一个欲达到的理想还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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