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择对象的提出
现在让我们从有关方法的评论转向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我将从可供这种状态中的人选择的对象开始。在观念上当然可以说他们将在所有可能的正义观中选择。但有一个明显的困难:即如何叙述这些观念的特征以便使它们向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呈现。即使我们承认这些观念能够确定,也不能保证各方做出最好的选择,那些最可取的原则还是可能被忽视。的确,可能并不存在最好的选择对象,我们对每一个正义观念都可以想象有一个比它更好的正义观念。即使有一个最好的选择对象,描述契约各方的理智能力、以便使这一最理想甚或只是较有理的观念确实向他们呈现出来看来也是困难的。选择问题的有些答案对于认真的反思来说可能是足够清楚的,描述各方以使他们的思考产生这些选择对象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样,虽然两个正义原则可能优于那些已为我们所知的观念,但或许某些迄今尚未被表述过的原则比它们还要好。
为了对付这一难题,我将诉诸下面的方法。我要仅仅考虑一个给定的简要表格,其中包括一些传统的正义观,例如,那些在第一章中讨论过的正义观,以及由两个正义原则引出的一些别的可能性。然后我假定此表是向各方呈现的,并要求各方在列举的各种观点中哪个最好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同意(unanimity)。我们可以假设这一决定是通过一系列的一对对比较达到的。这样,一旦所有人都同意排除别的选择对象而选择这两个原则,那么这两个原则就被表明是较可取的。在本章中我将主要考虑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与两种功利原则形式(古典原则和平均原则)之间的选择。后面将讨论与至善主义及混合理论的比较。我试图以这种方式表明两个正义原则将被人们从表中选出。
显然,这是一种不能令人满意的进行方式。假如我们能够确定一种唯一最好的正义观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然后展示一种满足这些条件的观念,那当然更好,最终人们可能能够做到这一点。然而,暂时我还不知道如何避免粗糙和便利。而且,用这样的程序可能导向对我们的问题的一种一般的解决办法。比如说,就可能有这样的结果:当我们进行这些比较时,各方的推理就挑选出社会基本结构的某些特征作为可欲的,这些形式具有自然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性质。例如,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一个具有最大的平等自由的社会的偏爱是合理的,再假定尽管他们偏爱其社会经济利益甚于为共同善工作,他们仍然认为他们应调节自然和社会的偶然性影响人们利害的方式。如果这两种特征是唯一与选择者相关的,如果平等自由的原则是第一个特征的自然的最大值,受机会的公正平等限制的差别原则是第二个特征的自然的最大值,再把优先的问题暂放一边,这两个原则就是最理想的答案。虽然一个人不可能建设性地确定或列举所有可能的正义观,或描述各方以使他们必然思考它们,但这一事实并不阻碍我们达到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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