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中的观念大都是自明的。然而,一些简要的解释可能是有川的。每一观念都是以一种简单的合理的方式表示的,都是绝对有效的,即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和状态里都有效,这些原则邵不以某些社会或其它条件为转移。这样做的一个理由就是使事情简化。列出一个观念的体系,使其中每一个观念仅适用于特殊的环境,然后尽举其所需的各种条件并令其相互排斥,这是很容易的。例如,一种观念可能对某一个文化阶段有效,某另一观种念可能对另一个文化阶段就效。这样一种观念体系本身不能算作是一种正义观,它是由有次序的一对对观念组成的,每一对都是一种适合于它应用的环境的正义观。如果把这种观念放入表中,我们的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甚至无法解决。而且,还有一个排除它们的理由:人们很自然要问究竟是什么根本原则决定着这些有次序的对子。在此我假定某种可认识的伦理学观念给每种条件指定了恰当的原则。确定这些成对系列所表示的观念的正是这一绝对的原则。这样,要允许这类观念体系放入表中就要包括揭示它们的恰当基础的选择对象。所以为了这一原因我也要排除它们。确定原初状态的特征以使各方选择那些在任何环境里都绝对有效的原则是可取的。这一事实是与有关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相联系的。但是我将在后面(见第40节)讨论这一问题。
最后一点是很明显的:对于两个正义原则(也是对于任何正义观念)的一种论证,总是跟某个包含一些选择对象的表格有联系的。如何我们改变这个表格,一般来说,论证也必将不同。这一评论也适用于对原初状态的所有特征的描述。有无数种最初状况,因此无疑也有无数的道德几何学理论。在这些有关最初状况的理论中,只有少数具有哲学的意义,因为它们大多数是与一种道德观无关的。我们必须努力绕开那些无关的题目,同时决不要忽视这一论证的某些专门假设。
①《功利主义》,第1章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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