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限制也还是适用的。
我首先考虑选择对象方面的限制。有某些形式的限制条件,在那份可以提交给各方的正义观念的表格上加上这些条件看来是合理的。我并不坚持认为这些条件是来自正当的概念,更不坚持认为它们是来自道德的正义。我避免在这一关键点上诉诸概念的分析。有许多能够合理地联系于正当概念的限制,人们能够从这些限制中做出不同的选择,并在一个特殊理论中把它们看作是确定的。任何定义的价值都依赖于它产生的理论是否健全,仅凭自身,一个定义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基本问题的。①
这些形式的限制条件的恰当性源自正义原则调整人们对制度和互相提出的要求的任务。如果正义原则要发挥它们的作用,即要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和决定利益的划分,自然就需要这些条件。其中的每一条件都是起码的,我猜想它们能够被传统的正义观满足。然而,这些限制条件排除了各种利己主义形式(如我下面所指出的,它们并不是没有道德力量的)。这使下面一点更明白了,即这些限制条件不能被定义或概念分析所证明,而只能被含有定义和概念分析的理论的合理性所证明。下面我以五个人们熟知的题目来举出这些限制条件。
首先,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即必须能够不使用那些明显的专有名称或通过拼装特定描述的方法来概括原则。这样,对原则的陈述就应当表达一般的性质和联系。然而不幸的是,深刻的哲学上的困难看来阻碍着达到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①我不想在这里对付这些困难。一个人在提出一种正义论时有权利避免定义一般性质和联系的难题,而只受看来合理的东西的引导。而且,由于各方对他们自己或他们的状况并没有专门的了解,他们无论如何不可能辨认自身。即使一个人能够使别人同意他,他也不知道怎么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自己的利益。各方被有效地迫使去坚持一般的原则,在此要以一种直觉的方式来理解这一概念。
i弗克纳讨论了对道德概念的各种解释,见载于卡斯持拉登与乔治·奈科尼肯编道德与行为语宫》的《近来的各种道德概念》(底特律,韦恩州立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以及《哲学》杂志第63卷(1966年)中的《道德概念》一文。头一篇文章中包含有许多参考资料。教科书给出的解释也许跟库尔特·贝尔的解释最接近,见《道德的观察点》(纽约,康乃尔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8章。我与他一样强调这些条件:公开性(他没有用这个词,但其含义包括在他所说的普遍可教的规定中)、有序性、终极性和实质性内容(虽然按照契约论观点,这最后的条件是作为一种结果出现的,见第25节和第143页注①)。一些别的讨论见W.D.福尔克:《道德、自我和他人》,亦收在《道德和行为语言》中PF,斯特劳森:《社会道德和个人理想》,载于《哲学》第36卷(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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