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些对正当观念的限制合在一起就是,一种正当观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正义的原则是通过它们的特殊作用和所应用的对象来鉴别的。那么,这五种限制本身并不排除任何传统的正义观。然而,应当注意:它们要排除列在表上的各种利已主义形式。一般性的条件排除第一人称的专制或自由骑手的形式,因为这两种形式都需要一个专有名词(或代词,或拼装的特定描述)来挑选出专制者或者自由骑手。然而,一般性并不排除一般的利已主义,因为每个人都被允许做他判断是可能推进他利益的行为。这一原则在此能清楚地以完全一般的方式表示。使一般的利己主义不可接受的是次序的条件,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如其所愿地接近他的目标,或者如果每个人都有义务推进他自己的利益,冲突的要求就完全不可能排列了,结果就要由力量和诡计来决定。
这样,这几种利己主义就不再出现在向各方提交的表上,它们被形式的限制条件给排除了。得出这一结论是丝毫不奇怪的,因为,通过选择其它观念中的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显然使自已有利得多。一旦他们追问应当一致同意哪些原则,他们怎么也不会把任何利已主义形式考虑为严肃的候选对象,这仅仅是肯定我们已知的东西,即,虽然利已主义是逻辑上首尾一致的,因而在此意义上并不是非理性的,但它与我们直觉的道德观是不相容的。利己主义的哲学意义并不是作为正当的一个可选择观念,而是作为对任何正当观念的一种挑战。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反映在下述事实中:我们能够把一般利己主义解释为无协议点的利已主义。这是各方在不能够达到相互理解时将采取的立场。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