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没有给允许什么样的不平等提出什么限制时,特殊的观念则通过确立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在意义上有必要的调整)禁止基本自由与经济及社会利益之间的交换。我不想在此证明这一次序,而是在后面的章节里不时考虑这个问题(见第39、82节)。但大致来说,支持这一次序的观念是:如果各方推测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他们的基本自由,他们将不会用让渡自己的某些自由来换取经济状况的改善。只是在社会条件不允许有效地确立这些权利时,一个人才可能接受这些限制。这些限制只能在它们对开创一个自由社会是必要的范围内才被承认。对平等的自由的否定仅当它为提高文明水平,从而为这些自由在一定阶段上能被享受所必需时,才能到辩护。这样,我们在设定次序时实际上就在原初状态中做了一个专门的假设:即各方知道他们的社会的条件(不管它们是什么),接受实现平等自由的有效方式。如始终一致地遵循一般观念,两个正义原则的次序最终会是合理的。这一词典式排列是一般观念的长远趋势。在大多数地方我将假定这一次序的必要环境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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