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出“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状况的第二个特征如下:选择者抱这样一种善的观念,以致他很少关心在他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一定能实际地得到的最低工资之外还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对他来说,为了进一步的利益利用一个机会是不值得的,特别是在它有可能造成他的重大损失的时候。这一点又把我们带到第三个特征:即,被拒绝的选择对象有一种个人几乎不可能接受的后果。这种状况涉及到重大的冒险。当然,这些特征只有结合起来才最有效。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典型状况是当这三个特征都最大程度地实现的时候。这样,这一规则就不是普遍适用的,当然也不是自明的,而宁可说是一种在某些专门环境里才被人接受的一种最大值,一个拇指规则。它的采用依赖于跟一个人的善的观念有关的可能得失的实质结构,所有这些都发生在一种可以对或然性推测不予考虑的背景下。
应当注意,正象我们在解释得失表时说过的,表上的项目所代表的是货币价值而不是功利。这一区别是有意义的,因为根据这种客观的价值计算期望并不等于计算人们所期望的功利,这两种计算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重要之点在于:按照作为公平的观点,各方不了解他们自己的善观念,也不能在通常意义上估价他们的功利。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想深入到由给定的条件产生的实际偏爱的背后进行探讨。所以,期望是建立在基本善的指标上的。各方相应地做出他们的决定。在此例中的所得一项是通过金钱而非功利来说明的,以指示契约论的这一方面。
()在此我借鉴了威聚·费伦尔:《或然性与利益》(霍姆伍德,伊利诺斯州,H.D,欧文公司,1965年版),第140—142页,邢里注意到了这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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