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象我已经暗示的,我们对原初状态的定义就使它成为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状态。为了明确这一点,让我们在心里略微回顾一下这种具有三个特征的状况的性质。首先,无知之幕使有关可能性的知识减到了最模糊的程度,各方并没有决定他们的社会的可能性质及他们在其中的地位的任何基础。这样他们就有很强有力的理由在有别的出路时对或然性的计算不屑一顾。他们也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应当在别人看来是合理的,特别是对他们的后代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后代的权利将深受这一原则的影响,当我们继续往下讨论时,我将提出这种不屑一顾的进一步理由。但现在我们已足可注意到:各方对得失的情况知道得很少的事实加强了这些考虑。他们不仅不能推测各种可能环境的可能程度,也不怎么了解这些可能的环境究竟是什么,更不能列举出它们和预见每种可能的选择的结果。这些决定者比那个数字表中的决定者处在更深的黑暗中。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我谈到两个正义原则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类似性。
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几种论据显示出第二个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两个原则提供了一种可行的社会正义论,坚持认为它们是和效率的合理要求相吻合的,那么,这一观念就保证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我们只要仔细考虑一下,就能发现这可能是能够做得最好的了。这样,许多论据,特别是在第二编中的论据,就是要通过把它们应用于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展示两个原则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观念。这些细节有一种哲学的意义,而且,如果我们能够确立自由的优先和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这一思想方式实际上是决定性的。因为这一优先示意着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想牺牲平等的自由来获取较大的利益。由处在词典式次序中的两个原则保证的最小值,也是各方不希望为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危及的。在第四和第九章中我提出了有关这一次序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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