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原则的第一个困难,我已经在讨论“最大最小值”规则作为一种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启发手段时提到过了。它涉及到一个理性的个人要估计或然性的方式。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在最初状态中看来并无假定一个人有成为任何其他的人的同等机会的客观基础,即,这一假设不是建立在一个人所属的社会的已知特征上的。在推导平均原则的最初阶段上,假设的新来者对他的能力和他要选择的社会的设计具有某种知识。对他的机会的估计就依据于这种信息。但在后面的阶段上,他对特殊的事实是一无所知的(除了正义的环境所指示的那些事实)。对个人前景的估计在这一阶段就仅仅依赖于不充足理由原则。这一原则被用来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来确定结果的或然性。当我们完全没有证据时,各种可能的情况就被看作是具有相同或然性的。所以,拉普拉斯推论说,当我们要从两个装有不同比例的红球与黑球的盒子中取球、却又没有关于我们正面对着的那个盒子的任何信息时,我们就应当首先假定从两个盒子的每一个提取的机会都是相等的。这意思就是说:无知状态(由于它才有先前的或然性)所提出的问题,跟一个人有充分证据说明用一个硬币来作出决定是公平的状况所提出的问题是相同的。这一原则在运用方面的明显特征是:它使一个人把各种信息结合为一个严格的或然性体系,甚至在缺少知识的情况下也做出有关或然性的推论。而先前的或然性不管是怎样达到的,都是一种对以随机性为基础的机会进行估计的理论的一部分。这一没有信息的实例并不提出一个理论的问题。①随着证据的积聚,先前的或然性无论如何被修正了,不充足理由的原则至少保证着任何或然性在一开始不被排除。
①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是错的。见《宪法的自由与正义的概念》,载于《法律》,卷六:《正义》(纽约,阿塞顿出版社,1963年版),第109—114页。我感谢G.H.哈虽为我澄清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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