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要假定各方不考虑仅仅根据这一原则达到的可能性。鉴于原初契约的根本重要性,以及使一个人的决定向受其影响的后代负责的愿望,这一假定看来是有道理的。我们比起为自己冒险来更不愿为我们的后代冒险,我们只是在没有办法避免这些不确定性时才这样做,或者说,当可能获得的利益象客观估计的那样非常巨大以致我们觉得拒绝这一机会将是对这些利益不负责任(即使接受它实际上结果不好)时才这样做。由于各方有两个正义原则作为选择对象,他们大致能避开原初状态的这些不确实性。他们能确保他们的自由以及他们的社会条件所允许的一种合理的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准。事实上,象我要在下一节中论证的那样,对平均原则的选择是否真的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前景,即便不谈它依据不充足理由原则的事实,无论如何还是很成问题的。所以,无知之幕的效果将有利于两个正义原则。这一正义观较适应于完全无知的状态。
确实,有一些关于社会的假设,如果合理的话,将能够帮助各方达到同等或然性的客观估计。为弄清这一点,人们可以把埃奇沃思为古典原则所做的一个论证转变成对平均原则的一个论据。②事实上,他的推论可以调整得支持几乎任何一般的政策标准。埃奇沃思的观念是要概括某些合理的假定,以便在这些假定下,使自利的各方同意:把功利的标准作为评价社会政策的一个政治原则是合理的。这样一个原则的必要性在于:政治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政治决定不可能象经济一样留给市场去解决,必须建立某种别的方法以调和分歧的利益。埃奇沃思相信,功利的原则将被自利的各方接受为值得向往的标准。他的思想看来是:在包括许多场合的一个长时期里,在每一场合里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的政策大概都能给所有单独的个人以最大的功利。这一标准对于税制和财产立法等方面的始终一致的应用,被认为产生了无论从何人的观点看都是最好的结果。因此,自利的各方通过采用这一原则,将合理地保证他们最终不会有什么损失,事实上还将最好地改善他们的前景。
①见威廉·费伦尔:《或然性与利益》,第27页以后。传统形式的不充足理由原则显然要带来困难。见J,M,凯恩期:《论或然性》(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21年版),第4章。鲁道夫·卡尔纳普在他的《或然性的逻辑基础》中的目的是要通过别的理论手段来做古典原则打算做的事情,以构成一个归纳逻辑的体系,见第2版(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344页以后。
②见F,Y.埃奇沃思:《数学心灵学》》(伦敦,1888年),第52一56页,和《纯粹税制理论》的头几页,载于《经济学杂志》第7卷(1897年)。亦见布兰特:《伦理学理论》(英格伍德·克利弗斯,新泽西州,普兰梯斯-霍尔公司,1959年版),第376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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