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节快结束时我还注意到:原则的一般性、普遍应用、对自然和社会地位信息的限制这些条件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初状态。对于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说明了这一点。这些条件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原初状态要求各方鉴订一个集体契约,因此,如公开性和终级性一样,要求有效实施的有关条件也是正义两原则的基本论据。我联系承诺的强度和稳定性问题讨论了这些限制条件的作用。一旦这些考虑被确立,对于平均原则的推理的疑问就变得更加突出了。
这样,我们探讨的结论就是:理由的平衡明显地倾向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平均功利原则,自然也不赞成古典的功利原则。就我们运用原初状况的观念来对日常生活中的原则进行证明而言,主张一个人将同意两个正义原则是完全可信的,认为它不真实则是没有理由的。要使这一声称令人信服,并不需要一个人实际地给过并尊重过这一承诺。这样,我们说,它是能作为一种人人都深信对方也相信的公开接受的正义观而服务于我们的。
①这样,当布兰特认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律是要被公开地承认的,认为从一种哲学的立场看最好的道德律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的道德律时,他非不坚持功利强则本身必须属于道德律。事实上,他否认在公开的道德中最后的上诉法廷是功利。样,按教科书的定义,他的观点不是功利主义的。见《一种规范功利主义形式的某些优点》,载于《科罗拉多大学学报》(布尔德,科罗拉多州,1967年),第58页议后。
②《功利主义》,第5章,第3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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