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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17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88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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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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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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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典的功利主义、公平和仁爱

我现在想比较一下古典的功利主义和两个正义原则。象我们前面所见,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拒绝古典原则而赞成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的原则。由于他们关心推进他们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没有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总额(或净余额)的欲望。因同样的理由他们也较喜欢两个正义原则,那么,从一种契约论的观点来看,古典功利原则就要排列在这两种选择对象之下。但由于它是历史上最重要的功利主义形式,它就一定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根源。那些拥护这一原则的伟大的功利主义者肯定不怀疑它将在我们所称的原初状态中被选择。他们中有些人,特别是西季维克,显然认识到平均原则是一替换对象。但是拒绝了它。①我们在第一章里看到古典观点紧密联系于公平的同情的观察者的概念。我现在就想考察这一概念以弄清传统理论的直觉基础。

让我们考虑下面的源自休谟与亚当·斯密的定义。假如一个拥有所有有关的环境知识、有理性的和公平的理想的观察者将从一种普遍的观察点赞成某一事物,比方说赞成一个社会体系,那么这一体系就是正当的。一个正当组织的社会是一个得到了这样一个理想的观察者赞成的社会。②现在,这一定义可能存在几个问题,例如,赞成的概念和有关知识的概念是否能够不循环地被明确指定。但我将把这些问题放在一边。在此关键的一点是:运今为止,在这一定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并无冲突。因为假定我们这样定义正当的概念:说只要某一事物满足了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适用于这类事物的原则,这一事物就是正当的。那么情况可能就是这样:一个有理性的和公平的理想的观察者将赞成这样一种社会体系,只要它满足了那些要被订为契约的正义原则。这两个定义可能是同样真实的。这种可能性并不因理想上的观察者的定义而排除。由于这一定义对这个公平的观察者没有做任何特殊的心理学的假设,所以它不给出任何原则来解释他在理想条件下的赞成。一个接受这一定义的人是可以为此目的接受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我们只允许理想的观察者在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范围内赞成某些社会体系。所以,在正当的这两个定义之间,有一根本的差别。公平的观察者的定义没有作出任何有关使正当和正义原则可能产生的条件假设,①而是被设计得挑选出某些道德讨论特有的基本特征,以及我们试图诉诸我们在有意识的反省之后所达到的判断的事实等等。契约论的定义则有更大的抱负:它试图为解释这些判断的原则提供一个演绎的基础。最初状态的条件和各方的动机就是打算建立达到这一目的的必要前提。

①《伦理学的方法》,第415页以后。

②见罗德里览·弗思:《伦理绝对主义与理想的观察者》,载于《哲学与现象学研究》第12卷(1952年),F.C.夏普:《善与恶的意志》(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第156一162页。体谟的解释,见《人性论》,L.A.塞尔比一比档编(牛津,1888年),第3卷第3部分第1节,特别是第574—584页:有关亚当·斯密,旦《德情操论》,收在L、A,塞尔比-比格:《英国道德家》,第1卷(卡津,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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