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哲学家接受功利主义原则是因为他们相信,一个公平的和同情的观察者的观念是对于公平的正确解释。的确,休谟认为它提供了唯一可使道德判断首尾一致和条理分明的观察点。道德判断是(或应当是)公平的,但是存在着达到公平的另一途径,和参照它使我们的正义判断组织起来的另一观察点。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提供给我们这种观察点。我们可以说,一个公平的判断,是符合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判断。一个公平的人是一个其状态和性格使他能无偏见地按照这些原则进行判断的人。我们不是从一个同情的观察者的地位定义公平(这一观察者以仿佛是自己的利益的方式来对别人的相冲突的要求作出反应),而是从当事人自身的地位来定义公平。是他们自已必须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一劳永逸地选择他们的正义观,他们必须决定按哪些原则来解决他们的互相冲突的要求,要在人们之间进行判断的人是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为他们服务的。功利主义理论的缺点是它把公平误解为非人格性。
前面的评论自然要使人们询问:如果我们采用同情的观察者的观念,但是不赋予他把所有欲望融为一体的特征,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正义理论呢?休谟的观念提供了一种运用仁爱的办法,但这是唯一的可能性吗?爱本质上显然希望象施爱者的合理的自爱所要求的那样推进对方的利益。一个人是多么经常地要实现这一希望是足够清楚的,困难在于对几个人的爱,一旦这些人的要求相冲突,这种爱就陷入了困境。如果我们拒绝古典的功利理论,人类之爱会发出什么样的命令呢?说一个人要在仁爱发出命令时再判断这种状态是相当无意义的。这等于假定我们已错误地被自爱动摇了。我们的问题是在别处,只要仁爱在作为爱的对象的许多人中间自相矛盾,仁爱就会茫然不知所措。
在此我们可以试一试下述观念:一个仁爱的人要受这样一些原则指导,这些原则是在某人如果知道他要分裂为社会的许多成员时将选择的。①即,他要设想他将被划分成好些人,这些人的生活和经验通常是不同的。经验和记忆将仍然是各人自己特有的,没有把各人的欲望和记忆融为一个人的欲望和记忆。由于一个单独的人字面上变成了许多个人,就没有猜测谁是谁的问题了;冒险的问题也不会再出现。既然知道了这一点(或相信这一点),一个人要为一个由这样一些个人组成的社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观呢?让我们假定,由于这个人将象爱他自已一样爱这一批人,也许他将选择具有仁爱目标特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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