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平等的自由
在第二编的三章中,我的目标是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为此,我将描述一个满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正义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立宪民主的制度。我不想论证这些制度是唯一正义的安排,而是要表明两个正义原则—迄今为止,我一直脱离制度形式而抽象地讨论它们—确定了一种可应用的政治观,并合理地接近于和扩展了我们所考虑的判断。在这一章中,我首先用四个阶段的序列来阐明关于制度的这些原则是怎样被运用的,然后简洁地描述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部分,并界说自由概念。接着,我将讨论平等的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平等自由,政治正义和平等的政治权利,人的平等自由及其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最后,我将讨论自由优先性的意义,在结束本章讨论时,我将扼要地说明对原初状态的康德式解释。
31.四个阶段的序列
显然,这里需要某种理论框架来简化两个正义原则的运用。现在我们来考虑一个公民必须作出的三种判断:首先,他必须判断立法和社会政策的正义。但是他也知道,人们的判断和信仰可能有天渊之别,所以他的观点也就可能和其他人的观点大相径庭,特别是当涉及到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因而第二,为了解决上述关于正义意见的冲突,一个公民必须决定哪一种立宪制度是正义的。我们可以把政治过程看成一部机器,当代表和选民的意见被输入时,它就做出一些社会决策。一个公民会认为这种机器的设计方法比其它方法更正义。所以,一个完整的正义观不但能够评价法规和政策,而且也能评价用于选择要被制定为法律的某种政治观的程序。此外,还有第三个问题。这个公民总是把某种制度当作正义而接受下来,并认为某些传统程序—比如,受得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的程序—是合适的。但是,既然政治过程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他就必须明自何时他必须遵守大多数人所颁布的法令,何时他可以抵制这些法令,使之不再有约束力。简言之,他必须能够明确政治义务和责任的根据和限制。所以,一种正义论至少必须处理上述三种问题,而且这表明,以四个阶段的序列来考虑正义原则的运用可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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