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在此我引进了对原初状态的一种详细说明。迄今为止,我一直假设:一旦两个正义原则被选择,那么各方就回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并随之按照正义原则来评判关于社会制度的各种主张。但是,如果我们设想在某个确定的序列中存在着若干中间阶段,那么,这个序列就可能给我们提供某种清除必定会准到的混乱的方案。每个阶段都要代表一个适当的考虑各种问题的观点,①所以,我设想一旦各方在原初状态中采用正义原则之后,他们就倾向于召开一个立宪会议。在这里,他们将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抉择一部宪法,可以说,他们是这种会议的代表。他们服从已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约束,将为了政府的立宪权力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设计出一种制度。正是在这个阶段,他们重视处理各种不同政治观点的程序正义。既然他们已经同意了适当的正义观,无知之幕也就被部分地排除了。当然,立宪会议中的人不知道有关具体个人的信息,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及其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的地位,或者他们所持的善的观念。但是,他们除了理解社会理论原则之外,现在还知道了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即社会的自然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的水平等等。他们不再受限于正义环境中的那些不言自明的知识。一旦他们具有了社会理论知识和适当的一般事实,他们就将选择最有效的正义宪法;这种宪法满足两个正义原则,并且被设想为能最好地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①
①美国宪法及其历史潜含了四个阶段序列的观点。至于从理论上对这个序列过程的解释及其与程序正又的关系,可见K,3,阿罗:《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第2版(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63年版),第89—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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