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我们涉及到家长式统治的原则,即那种代表他人来做出决定的指导原则(见第39节)。我们必须这样为他人选择,即按照我们有理由相信的,如果他们达到具有理性和能做出合理决定的年龄时就将为自己选择的方式来为他们选择。受托者、保护者、捐助者都以这种方式行动,但是既然他们常常知道被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情况和利益,他们就能够常常在被保护者的目前或未来的具体要求方面作出精确的估计。不过,原初状态的人不但不知道自己的情况,而且更不知道后代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必须依赖于基本善的理论。因此父亲就可以说,如果他不采纳平等自由的原则来保障后代的权利的话,他就是不负责任的。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他必须假设这正是他的后代将视为他们的善的东西。
通过良心自由的例证,我已经表明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我相信,相同的论证也适用于其它情形,虽然它们并不总是具有同样的说服力。然而,我并不否认在其它观点那里,对自由的有说服力的论据也是随处可见的。正如密尔所理解的那样,功利原则常常支持自由。密尔通过作为一种连续的存在物(a progressive being)的人的利益来确定价值的概念。他以这个概念表示在鼓励自由选择的条件下人们想拥有的利益和更愿意从事的活动。事实上,他采纳了这样一个价值选择标准:在自由环境中,如果有能力从事两种活动和已从事过这两种活动的人更喜欢某种活动的话,这种活动就比另一种活动更有价值。①
密尔使用这个原则从根本上提出了自由制度的三个理由。第一,自由制度应当发展人的潜能、力量,唤醒人的强大旺盛的生命力。除非人们的能力被强化培养并且人们的生命具有朝气,否则他们就不能从事并经历他们有能力从事的有价值的活动。第二,如果人对不同活动的喜好是合理的、有知识根据的,那么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自由制度及其所允许的实践机会是必需的。人类没有其它方法知道他们能做什么事情并且哪种事情是最值得做的。这样,如果要使根据人的累进利益来评价的价值追求是合理的,即受关于人类能力的知识和恰当喜好的指导,那么某些自由就是必不可少的。否则,遵奉功利原则的社会意图就会是盲目的。压制自由几乎总是不合理的。即使人类的各种一般能力被了解(它们并没有被了解),每一个人仍然不得不认识他自己的能力,为此自由便是一个先决条件。最后,密尔相信人类更喜欢在自由的制度下生活。历史的经验表明,每当人们不甘心屈从于痛苦和绝望时,他们就向往自由,另一方面,已经自由者决不会放弃自由。虽然人们可能抱怨自由和文化所带来的责任,但是他们的由自已来确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处理自己问题的欲望是压倒一切的。这样,根据密尔的选择标准,自由的制度作为合理选择的生活方式的基本方面,其本身就具有价值。
①密尔所规定的动利是以作为连续的有在物的人的求久可品义族世性,是记自由》第1章第2部分。请注意不定冠词(a)。宿尔不是在历史建考虑人类的发展,而是在考虑每个人的发展。有关价值选择的标准,见《功刊主义》第2革第2一一10部分。我引到过G.A,保罗所阐期的这种解释(1953年),非从中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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