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应该指出,一旦我们考虑到各方对下一代的关心,第一原则上述根据就将获得进一步的支持。由于各方抱有使自已的后代得到同样的自由的愿望,并且平等自由的原则也保护这些自由,代与代之间就不存在什么利害冲突。此外,只有在下述条件下,下一代才可以反对这个原则的选择:即某些其它观念(比方说,功利的或完善的观念)所提供的期望具有如此的吸引力,以致于原初状态的人在拒绝这个原则时,不必适当地考虑后代。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表明这一点:如果父亲断言他要接受平等自由的原则的话,那么他的儿子就不可能反对说:如果他父亲这样做的话,他就可能忽视了他儿子的各种利益。其它原则就没有这一巨大优点,并且实际上看来是不确定的、猜测性的。父亲可能回答说:当原则的选择影响到其他人的自由时,这种决定必须(如果可能的话)对已成年的下一代来说是合理的、负责的。对后代的关心必须按照他们的需要—只要他们已成熟,就不管他们需要什么—来为他们作出抉择。因此,遵循对基本善的解释,各方假设他们的后代将要求保护他们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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