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能首先注意到:确实存在这样一种思考社会的方式,它使人们容易假定最合理的正义观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可以想到:每个在实现他自己利益的人都肯定会自动地根据他自己的所得来衡量他自己的所失。因此,我们就有可能在目前做出某种自我牺牲,以得到未来的较大利益。既然一个人能非常恰当地行动
①我将把亨利·西季维克的《伦理学的方法》(第版,伦敦:1907年)看作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发展的一个总结。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伦教,1883年)把功利主义理论应用于经济和社会正义问题,是《福利的经济》(伦敦,凌克米伦公司,1920年版)一书的作者A.C,皮古的一个先驱。西季维克的《伦理学史纲》,第5版(伦敦,1902年)包含着功利主义传统的一个简史。我们可以追随他,认为(虽然这多少有些专断)这一传统开始于莎夫茨伯利的《德性与价值的探讨》《1711年)和哈奇逊的《道德善恶的探讨》(1725年)。哈奇逊看来是第一个清楚地叙述功利原则的人。他在(探讨》一书的第3节第段中说:“那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是最好的行为,反之,那以同样的方式带来悲惨的行为是最坏的行为。”十八世纪这方面的主要著作有休谟的《人性论》(1739年)和《道德原理探究》《1751年),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1759年),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1789年)。十九世纪则有以《功利主义》(1863年)为代表的】.S,密尔的著作,还有F,Y,埃奇沃思的《数学心灵学》(伦敦,1888年)。
在最近一些年里,功利主义的讨论有了一个转折,主题放在了我们可以称之为合作及相关的公开性问题上。这种转折发端于这些论文:R,F,哈罗德的“修正的功利主义”,载于《精神》第45卷(1936年),JD.马博特的《惩罚》,载于《精神》第48卷(1939年),乔纳森·哈里森的《功利主义、普遍化和我们对正义的义务》,载于《亚甲十多德协会会刊》第53卷(1952—1953年)1J.0.姆森的“对J.S.密尔哲学的解释”,载于《哲学季刊》第3卷【1953年)。亦见J.J,斯冯特的《极端和陨制的功利主义》,载《哲学季刊》第6卷(1956年》;以及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纲要》(到桥,剑桥人学出版社,1961年版)。有关这些题材的考素,见大卫·莱昂斯的《功科主义的形式和界限》(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5年版),以及阿兰·吉巴德:《功利主义与合作》(学术讲演,哈佛大学,1971年)。这些界作所提出的间题是重要的,但我将不考虑那些与我想讨论的较基本的分配间题没行点接关系的论述。
最后,我们在此还立当注意C,哈桑伊的论文,特别是《在福利经济和冒险理论中的基本功利》,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1953年)《基本福利,个人化的伦理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比较》,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955年),还有RB,布兰特的《一种规范功利主义形式的某些优点》,载于《科罗拉多大学学报》《布尔徳,科罗拉多,1967年),见后画的第27一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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